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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讨 民法典继承编问题研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9日

民法典继承编问题研讨

                            平邑法庭  孙程程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上午好,非常荣幸可以参加第一批的民法典研讨,首先感谢领导们给我这次机会。今天我研讨的主要内容,是民法典继承篇之新变化盘点,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同志们多指正。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倍速增长以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原有的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继承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呈现出诸多变化。在咱们院里15号组织的最高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王丹讲的继承编重点问题解读中,王丹法官也是讲的非常细、非常好,比如提出了一些问题游戏装备是否能够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录音形成的遗嘱具有法定效力吗?继承人宽恕制度是什么?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案例:小强是一位淘宝店主,并监制魔兽世界的游戏职业玩家。他经营的淘宝店累计好评达5冠,在魔兽世界中也有很多神级装备。一天,小强立下遗嘱,要把他的淘宝店铺、游戏装备以及比特币在他去世后均由其儿子继承。此次《民法典》将《继承法》中的第三条以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范围进行了删除,把遗产的范围扩大到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可见,《民法典》选择概况式的立法方式,将类似的上述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此种方式不仅回应了时间演进和经济发展,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充分的认定空间与适用依据。

二、《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录像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

《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音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是: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4。最后注明年、月、日。具备这些,打印遗嘱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3.须遗嘱人、见证人将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以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4须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在参加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全体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维护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具备这些要件的录音录像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科技设备的大众化和流行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打印或者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以打印遗嘱为例,由于继承法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予以审查。由于代书遗嘱确属立遗嘱人亲自输入打印,有的则是由子女输入打印,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各种形式并非代书遗嘱能够涵盖。以代书遗嘱形式审查,往往就会造成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导致其无效,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实现。因此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不仅紧跟时代潮流,同时也符合现今民众的行为习惯,使权利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便捷、多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

三、取消了公正遗嘱的优先效力,权利处分自由平等

案例:李大爷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将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均分配。但是在李大爷万年重病期间,大儿子在医院照顾陪护照料老人,小儿子则照料很少。老人在其去世前又立了一份遗嘱,将房屋由其大儿子一人继承。老人去世后,大儿子主张根据李大爷生前订立的最后一份自书遗嘱继承房屋,小儿子则主张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应当根据公证遗嘱平分房屋。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取消了公正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那份遗嘱为准。在实践中,公正遗嘱效力优先,虽然能够确保遗嘱的有效施行,但在立遗嘱人想变更意思表示重新订立遗嘱时,也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在上面的案例中,老人先是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他如果还想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就必须还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否则公证遗嘱的效力始终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使用公证遗嘱的效力始终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不仅不能真实的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案件的处理也达不到公平和谐的社会效果。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将公证遗嘱优先条款予以取消,使遗嘱不再因为形式上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是将遗嘱效力的决定权归于立遗嘱人,以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来判断遗嘱效力。这个条文体现出了民法权利本位的原则。

四、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外甥侄子可代位继承遗产

案例:李某一生没有结婚,无子女。早年父母去世后,李某一直通过其哥哥一家一起生活。后来哥哥去世,李某的晚年生活一直由哥哥的儿子,也就是李某的侄子照料生活,并养老送终。李某去世后,未留遗嘱,侄子主张继承李某遗留的财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审判实践中,诸如上述案例中的无法定继承人继承案件数量虽然占比很低,但是确实也存在。侄子、外甥虽在晚年照顾老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但并非法定的代为继承人,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继承权利。面对此种困境,审判实践中洪法官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意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的适当的遗产。现在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子、外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权利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更大程度的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利。

五、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

案例:李大爷有两个儿子,由于大儿子平日里对老人照顾更多,也十分孝顺,老人便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名下个人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听说这个事情后,非常生气,回到老人家中,不仅抢夺藏匿了老人写好的自书遗嘱,并且连续数周以恐吓、威胁的方式逼迫老人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将房屋归小儿子一人继承所有。后来居委会从中调解,小儿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老人也对小儿子的行为表示了原谅和谅解,在居委会的见证下,老人再次订立了遗嘱,把房屋由两个儿子一人继承一半。

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在本案中,如果老人不宽恕小儿子,小儿子隐匿遗嘱的行为,足以使其丧失继承权。在父母看来,每个子女都很重要,手心手背都是肉,所以,现在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两种及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条文,有助于缓解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过的机会。遗嘱人可以选择宽恕子女的上述不当行为,充分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不再过多的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也是充分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支付,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

这一项也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一个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也与国外的立法保持了同步,适应了当今环境下权利人的实际需求,使得遗产的范围及分配能够更加的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的管理和顺利分配,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我研讨的一些内容,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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