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保障无房者“住有所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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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4日 | ||
来源:新疆 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导致住无所居,老人抵押房产获得养老金却无房可住……为保障居无定所人群的居住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居住权规定,明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关键词——居住权 ■身边事 郭飞议和张华是一对半路夫妻。20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 2011年,郭飞议以感情不和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因张华不同意,郭飞议撤诉。之后,郭飞议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不了了之。2020年底,年过八旬的郭飞议再次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依法判决两人离婚。由于双方对唯一一套房产如何分割尚未协商一致,法院考虑到双方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差等实际情况,判决在房屋产权分割前二人均可居住使用该房屋。 ■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乌市天山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于克勤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可以在自己住宅上为他人设立,或在他人住宅上为自己设立,因此,居住权的设立一定是房屋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 “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通过遗嘱设定。”于克勤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签订房产分割协议时,书面约定为无房一方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并进行登记。 于克勤说,实践中,可以设立居住权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婚后在个人房产上为配偶登记居住权,离婚后房屋归属方为前妻或前夫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独居老人在房产上为照顾自己较多的保姆或其他人设立居住权,老年人变现房屋用于养老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等,“上述情形均是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护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体现了居住权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 ■提个醒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另外,居住权会对房产买卖、房产执行等带来一定影响。今后,购房者不仅应查询房屋权属、租赁、抵押、司法查封等情况,还要查询房屋居住权登记情况,避免出现买了房却住不进去的情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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