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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拒不到庭 自行承担诉讼后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3日

来源:青海      

2021年2月24日下午15时,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与书记员端坐在审判区等待原告到来,而被告则不停地看着手表。一个小时过去了,时针指向16点钟,审判员无奈地站起来,走出法庭。

今天准备开庭审理的是张某某诉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早在庭前,书记员已经将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并叮嘱双方要看清开庭的时间、地点,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视为放弃对对方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走出法庭后,给原告张某某打电话,但张某某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接通。又过了一个多小时后,审判区内还是一直未见原告张某某的身影,承办法官让书记员再次联系原告,但原告张某某的手机还是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承办法官一直努力联系原告张某某无果后,经向庭、院领导汇报,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矛盾纠纷不断增多。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是全社会必须面临的问题。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法院一直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宗旨,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但该案原告张某某到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仅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是对审判机关和对方当事人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不重视,应当自行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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