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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散步不慎摔伤 东营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障当事人权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8日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园林管理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各项费用共计76068.83元。

审理查明,原告在绿化园林中散步时,因园林人行道排碱窨井盖损坏后高凸,致使其摔倒并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鉴定人因摔伤造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术后,评定伤残十级。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园林的管理人,对园林内部的道路、井盖等负有管理责任,理应预见破损排碱窨井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消除隐患,存有一定管理疏漏,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自述在回头的时候被翘起的井盖边绊倒,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其在园林中散步时未尽注意义务,以致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建议,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全面履行管理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到有效制止或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应谨慎留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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