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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坚守诚信原则,规范“打假”行为,净化营商环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1日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某公司经理,2022年3月到黄山镇某村的一个小油坊购买700桶花生油,后以购买的花生油不符合“一级压榨花生油”标准、被告油坊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油坊返还货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十倍赔偿其6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油坊办理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载明了经营品种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原告张某到被告油坊查看样品时,油坊向张某出示了其生产的花生油样品(含包装),包装上只注明了农家自榨花生油及产地等信息。张某要求油坊在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一级压榨花生油”,理由为向公司报账可以多报些费用,油坊因此出具涉诉收据。原、被告均认可约定货到付款,油坊虽出具收据但并未收到货款。油坊于当日将700桶油送至原告张某指定地点,后在油坊索要货款时,原告张某提出对油品进行检测,拒不支付货款,被告油坊报警后该批花生油被相关部门提存。原告张某对涉诉油品是否达到一级压榨花生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涉诉油品未达到国际一级压榨花生油标准。被告油坊向本院提供了经市场监管局抽检质量合格的质检报告及不予立案决定书,证明油品符合花生油的质量标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村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是被告油坊提供的市场监管局的油品检测合格报告,一方面是原告张某提供的油品不符合一级压榨花生油的鉴定报告,证据如何采信?本案中油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处理结果:审理法官翻阅大量案例、法律及司法解释,将案件的每个争议焦点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于纳入监督管理的小作坊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等进行综合治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被告油坊取得了小作坊登记证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并无不当。市场监管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对涉诉油品进行抽检后作出的质检报告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虽原告张某提交了油品未达到一级压榨花生油标准的鉴定报告,但涉诉花生油经监管部门抽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原告张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然不能得到支持。

  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油坊出具载明“一级压榨花生油”的收据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欺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欺诈性赔付。欺诈性赔付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张某在油坊看过样品后才进行了订购,样品中未标识“一级压榨花生油”,且原告在收货当日未付款前就提出对花生油进行检测,结合双方的言辞证据,原告张某主观上并未受到欺诈,不符合欺诈赔付的条件。

  综上,原告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收到案件后,审理法官直观觉得这是一起“打假”案件。对于“打假”的合法性现行法律未予以否定,因此以往案件中打假人胜诉率较高。但是这起案件的“打假人”进攻失败,“被打假人”自卫成功。这件案件对于营商群体是有借鉴意义的。通过这起案件的审判向营商群体宣扬了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围绕诚信原则,作为经营者只要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你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消费者,如果试图以不诚信的手段获取利益,即使是作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越来越健全的法律规定为博弈双方设定了底线。法律对于打假行为未予否定,同时又给打假行为设定了底线即“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初衷均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最根本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围绕立法目的,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要使裁判结果起到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作用,也要起到净化市场环境、促使市场经营环境良性发展的作用。如果单方面偏重任何一方都会使市场环境失去平衡状态,不利于营商秩序的良性运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等进行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单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铺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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