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
为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0条,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鸿巍表示,在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项行业领域中,教育领域涉及的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种类多、人员复杂,管理呈现点多面广的特点。从司法实务来看,教育领域危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较多,有一定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在教育领域施行“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统一规则 加强法律衔接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确立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以及人民法院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判决中是否需要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也不一致。有的案件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关注。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按照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的思路,重点对明确裁判规则、明确职责分工、明确衔接要求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意见》第三条针对教职员工实施犯罪的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期限的禁止令,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
此外,针对《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此举进一步推动了《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法律法规适用衔接。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意见》坚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对教职员工适用从业禁止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级分类,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张鸿巍表示,这些相关规定对涉及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介入,回应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扰,使得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规则适用更加明晰,凸显了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有效落地落实落细。
依法判决 预防再次犯罪
《意见》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案件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了“隔离带”和“防火墙”。
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悉,该案系在《意见》公布实施后,全国首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该案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
2022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也在一起独自开设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班的张某强制猥亵男学生案中,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大庆高新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闫冠华说:“此类案件通常会对被害人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在本案中,张某的教师身份会使被害人对老师、学校甚至是学习产生抵触情绪。虽然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已经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综合的、全面的,同时更要考虑到刑罚执行完毕以后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等问题。”
闫冠华表示,此次《意见》既明确规定了教职员工实施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也进一步规定了性侵未成年人者,将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此举不仅让禁业时间延长,人员范围也涵盖得更加全面。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重大进步。增设从业禁止的约束性决定,将更加有效地隔绝“危险人员”,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法侵害。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教职员工所犯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在闫冠华看来,这一规定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处理关系,便于从业禁止制度及时得到落实,从而织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网。
勠力同心 合力打出“组合拳”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意见》进一步激活了人民法院、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将重点从加强学习培训、严格依法办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加强普法宣传、推动社会共治三方面着手,确保《意见》得到准确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一步将强化监督指导,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各类犯罪的惩治力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衔接办法和流程,并确保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再次进入教职队伍。对于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及时提出建议,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教育行政部门也将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成效。
对法官而言,闫冠华表示,在未来的庭审中,要善于用法律之尺使违法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形成强大震慑,以儆效尤。在送达裁判文书时,要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在证据规则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完善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对此,张鸿巍表示:“鉴于儿童证言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公检法三方对证据采用和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谨慎适用法律,避免受舆论裹挟。既不能让‘恶老师’肆意妄为,也不能忽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对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师风师德”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零容忍”是国家和社会一以贯之的态度。
之所以对该问题进行反复强调,张鸿巍表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彰显着一个国家司法的温度和文明程度。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规定,从严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及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对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要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此外,还应加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学校’不仅是一个物理建筑,也是一个场域,更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它是包括建筑物、教学秩序、学生、教职员工、教学活动等在内的动态的概念集合。”张鸿巍解释,学校应打破现有的固化思维,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根据《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校园内张贴标语,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对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切不可忽视犯罪记录查询和从业禁止相关法律的培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和监护人是否具有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十分重要。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闫冠华建议,未成年人家长在为未成年人聘请家教或选择辅导教师时,要详细了解该教师的职业背景和社会评价。教师在为孩子辅导功课时,要选择公共场所或宽敞明亮的场所,必要时,家长也要做好监督。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警惕意识,不让心怀不轨者有机可乘。
张鸿巍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可以通过进一步促进父母及监护人家庭教育观念的更新,帮助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的现代科学知识和方法,配合学校教育的实施,为子女的成长造就一个适宜的家庭教育环境。
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张鸿巍表示,学校与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也应就是否构成猥亵的客观标准达成基本一致的、稳定的共识,避免因父母及监护人的“过度紧张”,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让孩子们在爱的阳光下健康快乐地成长。此外,若发现未成年子女日常学习与生活中有异常反应且可能涉及被害时,应及时向学校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了解、反映与核实,必要时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反映。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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