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近年来,“反垄断”一词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互联网领域成为反垄断的“震中”。2021年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罚决定。腾讯、阿里、美团、百度、京东、58集团等10家互联网企业均被处以顶格罚款。
2022年6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随后,反垄断执法强势出圈,成为热点话题。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强调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将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表示,人民法院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型案件”频出
近年来,我国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一批头部企业涌现的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也随之出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28件,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217.4亿元,审结的2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1164亿元。
除了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外,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备受关注。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会发布的10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就包括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
在“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诉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斑马公司是“家政加”App的运营主体。支付宝公司认为,斑马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与“支付宝”App一致的链接,导致用户选择通过“支付宝”App进行付款结算时被跳转至“家政加”App,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支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支付宝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斑马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斑马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48万余元的民事责任。斑马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回应实践需求
当下,点评类网站中的“星级评价、必吃榜、推荐菜”已成为消费者的“美食指南”。然而,看似精心的点评可能并非来自真实用户的亲身体验,而是“刷”出来的。本次公布的“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四川省第一例因“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积极回应了实践需求。
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平台中,消费者在某店铺消费后,可对店铺进行打分与文字点评,上述内容显示在店铺主页且所有用户可见。汉涛公司认为,金口碑公司在其运营的“捧场客”软件中,利用发放红包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对特定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等行为,导致商户评价与消费者实际评价不符,造成虚假的宣传效果,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诉至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口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平台内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平台的信用体系,扰乱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忠看来,该判决通过制止利用“刷单炒信”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早在2019年6—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委联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时,就开展了严厉打击“刷单”行为相关工作。这也是对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刷单”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强化公平有序竞争的司法导向,注重创新导向、权利导向、效率导向、诚信导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本次发布的“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态度。
有效规制各种垄断
“垄断行为限制公平竞争,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由此产生的收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此次发布会上表示,入选本次典型案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该现实意义。
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艺术幼儿园”)主张其与六佳一幼儿园等其他四家幼儿园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各方对收入和开支共同结算并平均分配利润,六佳一幼儿园等四家幼儿园对艺术幼儿园的人数减少和其不在特定区域开设幼儿园进行补偿。后因该四家幼儿园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艺术幼儿园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六佳一幼儿园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南昌中院认为,涉案五家幼儿园签订涉案协议并确认了收费标准,划分了当地幼儿园市场,该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涉案协议因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判决驳回艺术幼儿园的诉讼请求。艺术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明确约定了固定和上涨价格、个别经营者退出相关市场等内容,不仅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也实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并无不当。艺术幼儿园请求六佳一幼儿园向其支付协议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旨在通过该案阐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为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提供不当获利的机会。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有效规制各种垄断行为。”郃中林在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平台经济、核心技术、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反垄断司法力度,严厉打击垄断协议行为,有力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释放司法信号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把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根据修正后《反垄断法》的规定和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状况,重点新增有关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和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发布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
202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朱理介绍,《征求意见稿》在整合并吸收自201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且已有相对成熟司法经验的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意义重大。该司法解释建立了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原有司法解释的体例框架进行了梳理,进一步充实了规范内容,从程序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责任等方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从程序到实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定。
在分析垄断案件时,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关键的一步。有别于传统行业,互联网平台市场具有双边甚至多边市场、网络效应等特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成为审理互联网垄断案件的难点。
对此,《征求意见稿》尝试作出回应。其中拟规定,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时,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情况、互联网平台的类型等因素,既可以选择根据特定互联网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选择依据该互联网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还回应了颇受关注的算法共谋问题。其中拟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或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行为一致性或者相对一致性,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前述条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涉及“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垄断协议。根据2022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2012年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举证责任方面更为具体清晰,多项条款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细致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衡举证责任,相应提高相关当事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维权的积极性,长期而言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花独放不是春,万花开放春满园。”张永忠说,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成为题中之义,有利于破除市场壁垒,瓦解地方保护主义,破除行政垄断行为,防止公权力滥用。与此同时,在信息化社会中,防范数据、算法等新兴垄断形式,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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