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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实为一种履法契约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6日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出现,许多离婚纠纷调解案例中,都曾出现过忠诚协议的影子。这一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和进步,同时也体现了现代人在婚姻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不安与担忧。但这样一纸协议,是否真的能从法律层面上约束甚至是惩治婚姻中的不忠诚现象呢?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财产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一经公证,便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必须依法遵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因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向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可见,夫妻忠诚协议,实为一种履法契约。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并进行公证,是对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具象化。同时,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对诚信的一种呵护和守望。然而,必须厘清的是,夫妻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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