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在负债期间投资人变更,债务应由谁来偿还?公司?原投资人?现投资人?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锻造厂向杜某支付6.5万元运输费,并判决原投资人卢某、现投资人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9年,杜某一直为某锻造厂运输锻件、钢铁、煤炭等材料。因资金问题,锻造厂一直未向杜某结清运输费,经计算,锻造厂共欠杜某运输费6.5万元。该款经杜某多次催要,锻造厂均拒不付款。
因该锻造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原系卢某,2020年11月变更为刘某,2022年8月,杜某将锻造厂、卢某、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6.5万元运输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依据上述规定,锻造厂所欠杜某的运费,在锻造厂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时,刘某作为锻造厂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原投资人卢某是否承担责任,考虑到本案债务系卢某任投资人期间产生的债务,虽然投资人现已变更,仍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否则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临沭法院最终判决锻造厂向杜某支付相应运输费,并判决卢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即等同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那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也等同于投资人的个人债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负债时,首先仍是由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自身的名义及名义下的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只有在确实无法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投资人用其个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也就是说,投资人实际对其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属于企业的一种,亦可能面临企业转让等情形,那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这样一种特殊企业来说,当企业投资人发生变更后,对于变更前企业就已经负担的债务又该如何处理呢?新旧投资人是否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呢?
对于新投资人来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投资人发生变更并不会导致原企业的消灭及新企业的产生,仅是原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的变更情形,故不影响企业对外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及负担。故本案中的铸造厂需要对其应付的运输费承担付款责任,那对于现投资人刘某来说,因其财产与企业财产密不可分,故在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完毕时,应当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而对于原投资人来说,如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即排除原投资人的责任,可能会存在原投资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将企业转让给无能力负担债务的现投资人以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有损债权人的利益,故承办法官认为原投资人也应当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至于新旧投资人在企业变更时是否对财产及债务等有所约定,不能以此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在双方承担付款义务后内部再行协商或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在负债期间投资人变更,债务应由谁来偿还?公司?原投资人?现投资人?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锻造厂向杜某支付6.5万元运输费,并判决原投资人卢某、现投资人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9年,杜某一直为某锻造厂运输锻件、钢铁、煤炭等材料。因资金问题,锻造厂一直未向杜某结清运输费,经计算,锻造厂共欠杜某运输费6.5万元。该款经杜某多次催要,锻造厂均拒不付款。
因该锻造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原系卢某,2020年11月变更为刘某,2022年8月,杜某将锻造厂、卢某、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6.5万元运输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依据上述规定,锻造厂所欠杜某的运费,在锻造厂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时,刘某作为锻造厂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原投资人卢某是否承担责任,考虑到本案债务系卢某任投资人期间产生的债务,虽然投资人现已变更,仍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否则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临沭法院最终判决锻造厂向杜某支付相应运输费,并判决卢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即等同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那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也等同于投资人的个人债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负债时,首先仍是由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自身的名义及名义下的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只有在确实无法清偿债务时,才需要投资人用其个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也就是说,投资人实际对其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属于企业的一种,亦可能面临企业转让等情形,那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这样一种特殊企业来说,当企业投资人发生变更后,对于变更前企业就已经负担的债务又该如何处理呢?新旧投资人是否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呢?
对于新投资人来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投资人发生变更并不会导致原企业的消灭及新企业的产生,仅是原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的变更情形,故不影响企业对外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及负担。故本案中的铸造厂需要对其应付的运输费承担付款责任,那对于现投资人刘某来说,因其财产与企业财产密不可分,故在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完毕时,应当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而对于原投资人来说,如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即排除原投资人的责任,可能会存在原投资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将企业转让给无能力负担债务的现投资人以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有损债权人的利益,故承办法官认为原投资人也应当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至于新旧投资人在企业变更时是否对财产及债务等有所约定,不能以此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在双方承担付款义务后内部再行协商或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