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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校内踢球受伤,谁来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5日

  竞技体育活动可以强身健体,但也有一定风险性。如果活动参与者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兰陵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了一起因足球比赛中意外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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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王某、刘某系某中学高三学生。2022年5月23日下午5时许,王某、刘某等人放学后在某中学操场踢足球。踢球过程中,王某、刘某同向争夺对面传球时,不慎发生了肢体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倒地。刘某及在场同学及时找到学校医务人员,该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对王某进行初步检查,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6721.46元,该费用经保险公司报销3188.12元。后王某将刘某和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存在冲撞、抢夺、扑救等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对抗中造成人身损害是难以避免的。王某系高三学生,虽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到足球运动危险性的存在,仍自愿参与足球运动,属于自甘风险。且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对其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是在放学后参加踢球运动,在得知王某受伤后亦及时对其进行救治,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足球等对抗性运动,其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如果运动参加者对于该对抗运动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其自发参与对抗运动即意味着“自甘风险”。当然,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加害人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体现了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行为自由,有助于社会主体开展更多的文体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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