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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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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03日 | ||
案情回顾 范某于2015年7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该公司为范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后,范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范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份。 范某于2017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某服装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范某双倍工资差额。 即墨区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某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法官说法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范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范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某服装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服装公司未依法与范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支付范某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合法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者也要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不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该项仲裁的时效限制是一年,因此,如果劳动者的权利被侵犯,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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