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http://lwgc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专业化钢城区法院两案例入选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5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律护航,法治保障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济南中院近日召开的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钢城区法院两件案件入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网购藏原羚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平时喜欢研究藏羚羊角,2019年5月21日,通过淘宝平台,花费168元从“诚信文玩”卖家购买带头骨的羊角两个,自行进行加工收藏。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的羊角含有藏原羚成分,羊角系藏原羚角。藏原羚系青藏高原特有物种,栖息于海拔300米至5750米之间的高山草甸及高山荒漠地带,奔跑速度极快,有“西藏黄羊之称”,深受藏区牧民喜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预交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的情节,判处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藏原羚角,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购平台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网购平台突破了线下地域、时间的销售模式,增强了非法销售行为的隐蔽性,使得违法购买更为便捷,网购平台上野生动物制品的热销,使得大量野生动物被疯狂猎杀。网购平台并非法外之地,该案的宣判,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打击以网购平台方式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李某强等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强、李某鹏、彭某某、孟某四人,出于对野味的偏好,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携带好气枪、弹弓、射灯等捕猎工具,驾车至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方下镇路段,使用射灯、弹弓等工具先后猎杀雉鸡三只、华南兔一只、山斑鸠一只、珠颈斑鸠四只。上述野生动物被猎杀后,被李某强等人拿到李某强公司食堂进行了加工食用处理。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莱芜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工具包括气枪、弹弓等,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强等人猎杀的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宣告缓刑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强、孟某、李某鹏、彭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80元、承担评估费11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强、孟某、李某鹏、彭某某在济南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对引导社会大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裁判理念。

  近年来,钢城区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使命和新任务,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注重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建设专业队伍,培养审判骨干“生力军”。积极推进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归口管理模式,统筹全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实、增强环境资源审判力量,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效率。

  ——发挥职能优势,用好审判执行“杀手锏”。坚持严字当头,在判处刑罚同时,责令破坏环境者恢复原状、修复生态。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损害公众环境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判令足额赔偿损失。强化执行力度,用足制裁措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正确履职。

  ——凝聚司法合力,打好长效治理“攻坚战”。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深化司法联动,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生态保护,久久为功。钢城区法院将锚定“服务保障绿色发展、法治促进生态文明”目标任务,持续提供全面、有力的司法保障,奏响生态司法美好乐章。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