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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厘清法律责任 公正司法为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03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钢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张某的房屋因楼上暖气片漏水被淹,将楼上住户周某、物业公司、供热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张某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2021年1月某日凌晨,周某家中暖气片漏水,水流穿过楼板进入楼下张某家中,造成张某家中墙面严重变形,阳台墙面砖脱落,部分出现开裂空鼓现象,木地板部分有翘边现象,造成经济损失2.4万余元。经调查,事发前周某已报停暖气,但因供暖管道进出口阀门未关闭,导致周某家暖气片涨裂,从而引发本次事故。协商赔偿期间,周某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主要责任,协商未果后,张某将周某、物业公司、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在周某已报停暖气未开通供暖的前提下,供热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未及时关闭进口阀门导致漏水,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自己家的暖气片破裂,应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有监督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供热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某1.7万余元,周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某4900余元,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张某2400余元。

  供热公司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济南中院审理认为,钢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人:张恒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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