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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买房需谨慎 房款挪用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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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30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买房本是喜事,但辛辛苦苦积攒多年的购房款却被中介挪用了。钱打了水漂,房子也没到手,购房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近日钢城区法院审结一起通过中介买房,房款被挪用引发的房款返还纠纷案件。 2015年6月,被告李某以房屋中介的名义诱使原告赵某与房屋所有人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提供中介服务,购房款通过中介支付。但在赵某缴纳购房款后,李某私自进行挪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李某在偿还部分购房款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予偿还并失去联系。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立即偿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起,赵某分三次将购房款39万元打入李某银行账户,但李某仅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陈某,余款被李某侵占挪用,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在赵某的一再追讨下,陈某返还2万元购房款,李某陆续退还13万余元房款,剩余20余万元房款在向赵某书写欠条后未再偿还,并拒绝接听电话,失去联系。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中介方,私自挪用房款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应返还房款并赔偿赵某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李某返还赵某房款20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后语:购房是人生大事,通过中介买房需谨慎,要通过工商注册的正规公司,考察中介人的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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