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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终结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5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开透明有序开展、促进息访、落实责任原则。

第二条 本院将涉诉信访终结案件,逐级报送省法院,由省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终结条件。

第三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查做出裁判或审查结论的案件可以报送终结。

第四条 除第三条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涉诉信访案件,也可依法报送终结。

(一)刑事案件经省法院再审或者申诉审查作出裁判或审查结论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经省法院再审或者申诉审查做出裁判或审查结论,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向检察院抗诉或申请检察建议的。

(三)省法院认为可以报请终结的其他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对拟报终结的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有瑕疵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正补救等措施;审判活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拟报终结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等第三方人员参加涉诉信访终结工作的听证、询问、答复,引导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增强以终结促进息诉息访的社会效果。

第七条拟报终结的案件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应当给予必

要的救助帮扶。

第八条拟报终结的案件,要确保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

第九条拟报终结的案件,应当确保在案件报送终结前对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教育疏导,劝其息诉罢访,并将做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条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本院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信访人送达《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

(二)及时函报同级党委政法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争取支持。

(三)协调、告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

第十一条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不再安排接谈;对终结后涉诉信访人仍到人民法院缠访闹访,扰乱司法秩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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