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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丨交通事故致网约车“被迫停运” 停运损失由谁买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4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国网约车队伍不断壮大,在为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近日,钢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被迫停运”的案件。

  原告丁某驾驶网约车与被告张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丁某的网约车因受损被迫停运。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网约车的车辆损失由张某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关于停运损失,张某称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拒不赔偿。丁某无奈诉至法院。

  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本案中,丁某驾驶的车辆取得了旅客运输资格,该车在修理期间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故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在实践中,车辆投保的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如果保险公司举证其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就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因此,本案中丁某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经过法官不断释法说理,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案件最终已调解方式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效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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