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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丨套取银行贷款转借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2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本来只是想帮他一下,没想到交友不慎啊!这钱总不能我帮他还吧。”近日,钢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中,小胡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但个人征信记录不良无法从银行贷款,便向好友小方借款。小方手中也无足够资金,两人商议由小方向银行贷款30万元,再借给小胡,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小胡负责偿还。由于小方个人征信记录良好,贷款审批很快通过,银行放款后,小方将30万元贷款直接交付给了小胡。贷款到期,小胡偿还部分利息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银行将小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方偿还银行贷款及剩余利息。小方履行完毕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胡偿还其已经履行银行贷款、利息及因案件产生的征信受损、诉讼支出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小方向银行贷款,并同意交由小胡使用,已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形,因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虽无效,但小胡应当返还小方已偿还的借款本金30万元。关于利息及损失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双方按照过错分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合理利息及损失的一半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银行、贷款平台贷款后将贷款提现出借或将发放贷款的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而非以自有资金出借,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转贷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则适用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该行为获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因此对于转贷的本金予以返还,而对于转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因合同无效不能适用。“套贷转贷”过程中,往往双方均知情,所以本着公平原则,对于产生的损失,各方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防止出借人以此获利、扩大融资成本,是对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有力打击,对于市场经济有序交易有积极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供稿人: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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