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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法院颜庄法庭审结六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2日   作者: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钢城区法院颜庄法庭审结六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服法息诉,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
    2013年、2015年,莱芜某置业公司分别与刘某、张某、姚某、毕某等六人签订购房,约定楼房坐落和房屋价款。2018年莱芜某置业公司认为房屋使用的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未经行政部门验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不得买卖。刘某、姚某、毕某等六人并非该村村民,莱芜某置业公司不得向其转让房屋。为了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确认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受理该批案件后,由于涉及人员多、信访压力较大,法院高度重视,在未开庭前便组织听证会,了解双方诉求,引导双方依法维权。开庭审理后,颜庄法庭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后莱芜某置业公司撤回了对刘某、张某的起诉。
    对于未撤诉的案件,颜庄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1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颜庄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批案件应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法息诉,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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