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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阳谷县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的规定

  (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8月23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规范的开展财产保全执行工作,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执行,是指依据诉讼保全或解除保全的裁定,对相关财产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解除强制性保护措施的职权活动。

  第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做出裁定,同时将裁定书的电子版发送至执行局查控团队。

  执行保全案件立案后,由执行局查控团队负责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执行诉讼保全的,应向执行接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财产保全裁定(5份以上);

  2、保全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保全费用单据复印件;

  5、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财产线索、送达地址等。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和具体种类,有明确线索和确切的保全财产的要在财产举报表中详细注明;无财产线索的要注明无财产线索和要求通过网络查询的具体财产种类。

  经执行局综合科审查符合立案要求的,立执行保全案件。

  第四条 申请人能提供明确财产线索、指明保全财产的,对情况紧急的,执行查控团队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保全。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保全。

  第五条 申请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执行局查控团队应在收到卷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

  第六条 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满足或部分满足保全全额的,依职权予以网上冻结。

  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的车辆、证券等,而又不能采取网络查控的,查控团队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有限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第七条 保全财产后,查控团队负责将银行反馈的控制回执复印件移交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

  对申请人未提供明确财产线索,且经网络查询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的(包括有开户无存款余额、或余额较少的),查控团队应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查询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应当依法保密,除根据申请人的保全请求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原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业务庭负责进行审查。

  第十条 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判业务部门依法及时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移送执行接待窗口立案:

  1、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2、申请人申请撤诉并且被人民法院准许的;

  3、被申请人债务已履行完毕的;

  4、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5、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查控团队在立案后3-5个工作日内解除财产保全,并向原审判业务庭反馈信息,由原审判业务庭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第十二条 诉前保全案件,无明确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立执行保全案件,由执行局查控团队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保全案件结案后,应在执行业务管理系统中及时填写结案信息,上传电子卷宗进行报结。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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