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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不合法、处罚决定不生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8日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环节出现问题,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临清市某局经检查发现辖区内一“家庭作坊式”铸造厂(以下简称铸造厂)从事电机壳加工。自2010年以来,该厂对从事接触高温、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无法出示职业健康查体证明。该铸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某局依法向铸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铸造厂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听证的权利。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了“责令立即整改及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局向铸造厂留置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无铸造厂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在场,也无见证人在场。

    法院认为,临清市某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证明材料不能印证向铸造厂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留置送达时铸造厂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不在场,无两个以上在场人见证送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说明某局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此行政处罚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留置送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场;2、受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名或受送达当事人在场不明确表示是否签名、其同住成年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名时;3、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如,邻居或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所在村委会代表(如,村主任或村委会其他成员)在场见证送达;4、必须在受送达当事人住所或办公场所;5、送达人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拒收日期、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本案中,从某局提供的证据分析:1、不能清楚显示某局‘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2、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载明的内容仅显示送达人签名,既无两个以上在场人签名,也不显示有两个以上在场人见证送达的情况;3、未注明当事人拒签的事由及在场人不签名原因;4、某局提供的光盘,通过电脑播放,该光盘所载内容只显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放置在屋内一条形茶几上,无铸造厂负责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场,也无两个以上在场人见证送达的情况。光盘作为视听资料,应附有文字说明材料,并注明制作时间、地点、制作人。从证据形式和内容看,该视听资料不符合作为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综上,临清市某局留置送达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启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亦应采用“四心”工作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程序规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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