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发冲冠高空抛物,获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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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院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2日 | ||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徐某家住聊城某小区13楼,2021年7月21日19时许,徐某酒后在家中同其妻发生争吵,随将铁腿木座的圆形小凳子和小型电台扇从家中主卧窗户抛下,将一楼门脸某理发店雨帘及停放在该店门口的现代牌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 2021年8月23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从其居住的13楼向楼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高空抛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而且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的社会危害,其杀伤力不言而喻。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予以严惩的信号,让责任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如果高空抛物中直接造成了人员的伤害,有可能直接负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为了维护好“头顶上的安全”,社会大众应当强化公共安全意识,树立预防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理念,用自警、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生活环境。 文字:李明玉 编辑:李明玉 审核:张富友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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