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还袭警,判刑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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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7日 | ||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庭宣判首例袭警案件,被告刘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袭击处警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6月9日晚,刘某某与朋友喝完酒后,自行驾车回家,在路上与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随即二人发生争执,白某拨打了122报警,刘某则叫来了家人到现场帮忙,刘某家人与白某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白某坚持让122事故科民警处置,刘某便向白某发起人身攻击,后被刘某家人拉开,白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古楼派出所派出3名民警到现场处置,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刘某某确已饮酒,因122事故科处警人员尚未到达现场,为调查其是否对白某实施殴打及配合事故科查处刘某醉酒驾驶嫌疑,处警人员决定现场口头传唤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不但不配合执法,而且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踢踹,并将处警人员的肩牌撕掉,刘某的姐姐现场抱住刘某坚决阻止处警人员将其带离,还煽动群众,高喊“警察打人”,整个阻碍执法的过程持续约半个小时,造成多人围观,影响非常恶劣。最后,处警人员在增援力量的帮助下,才将刘某及家属带离现场。后经检测,刘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8mg/100ml。 2021年7月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某犯危险驾驶、袭警罪。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道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且危险驾驶案中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文字:李泽辉 编辑:李明玉 审核:张富友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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