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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俩双双闪婚闪离 男方诉至法院讨彩礼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3日

  90后的姐妹俩经过媒人介绍,分别以5天与10天的速度登记结婚,而后二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回到娘家不再回到夫家,日前俩姐妹的丈夫分别向东昌府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讨还彩礼。

  媒人介绍,俩姐妹火速结婚

  姐妹俩通过相同的媒人介绍,分别与黄伟、刘涛相识,姐姐与黄伟相识5天后领证,妹妹与刘涛相识10天后领证。

  婚后,姐妹俩的丈夫叙述了同样的经过,姐妹俩都是不与丈夫同居生活,也不理自己的公婆,并且都在婚后第二天就回娘家,直到现在。双方的丈夫分别认为自己与姐妹俩结婚太过草率,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双方的婚姻,让人感觉是姐妹俩策划的一场骗钱的阴谋而已。现姐妹俩的丈夫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姐妹俩各自返还自己的丈夫彩礼12.7万与13万元。

  姐妹俩矢口否认,拒还彩礼

  面对双方丈夫的叙述,姐妹俩矢口否认,姐妹俩的辩称竟然如此雷同,姐妹俩都承认自己与丈夫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姐妹俩认为对方丈夫说“结婚太过草率”与事实不符,双方是在“互相全面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期间,姐妹俩都“真心真意”为彼此的家庭生活尽心尽力,说双方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更是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姐妹俩正常的回娘家探亲的活动,姐妹俩的丈夫都误听误信,对姐妹俩侮辱谩骂,无端指责姐妹俩骗婚,严重损害了双方的感情,丧失了双方以后再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请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但对于黄伟、刘涛要求姐妹俩返还彩礼的诉求,姐妹俩认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俩姐妹认为即使自己实际收到了部分财物,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对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而支出的费用也应该从彩礼中予以扣除。另外,姐妹俩认为黄伟、刘涛对彩礼范围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并非双方交往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都算作彩礼。

  法院依法律事实,判决姐妹俩双双离婚

  面对四人的辩称内容,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归纳双方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如下:一、姐妹俩分别与黄伟、刘涛结婚是否如黄伟、刘涛所诉系借婚姻索取财物?二、姐妹俩收到黄伟、刘涛方多少彩礼?三、黄伟、刘涛要求姐妹俩返还彩礼12.7万元与13万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以及本院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分析,结合各方的质证意见,根据各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依照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原则,认证如下:

  在本案中,围绕争议焦点问题的所有证据,都集中到证人兼双方的媒人孙军身上。孙军作为黄伟、刘涛与姐妹俩婚姻的介绍人,其为黄伟、刘涛出具的书面证言以及其视频录像资料和本院对孙军的调查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其证明的婚姻彩礼情况,符合近几年来晋冀鲁豫交界地区农村的现实,是真实和客观的,也符合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黄伟、刘涛诉求姐妹俩分别返还借婚姻索取的巨额彩礼12.7万元与13万元的主张,根据法院依法认定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姐妹俩与黄伟、刘涛订婚期间以及登记结婚后,收取了黄伟见面礼600元、刘涛见面礼660元、订婚礼8.8万元以及其一些名目的财物和金钱。黄伟、刘涛诉称的彩礼的项目和数额,符合当前晋冀鲁豫交界地区农村婚姻的彩礼现状。姐妹俩一方辩称仅收到见面礼60元、订婚礼1.7万元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

  在本案中,东昌府区法院认为、黄伟、刘涛与姐妹俩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黄伟、刘涛提出离婚,姐妹俩也表示同意,根据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法院依法予以准许。而其仓促形成的婚姻,是以双方父母谈成彩礼的数额、项目为前提的,姐妹俩及其母亲以要求黄伟、刘涛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登记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照上述规定,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而其共同生活时间更短,被告借婚姻收取的原告的财物,应酌情返还大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照上述规定,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而其共同生活时间更短,被告借婚姻收取的原告的财物,应酌情返还大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下判决准予黄伟、刘涛与姐妹俩离婚;限姐妹俩返还黄伟、刘涛婚姻财物人民币各7万元,共14万元。

  目前,姐妹俩均已提起上诉。

  潘辉 张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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