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反目 怒而杀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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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9日 | ||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与被害人为情侣关系,因感情、利益纠葛,引发血案。 张朋(化名)与刘珍(化名)于2015年认识,后经交往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不久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并合伙做生意,还购买了车辆。两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也两情相悦、生活幸福和睦。随着时间推移,新鲜感减退,二人时常因经营意见不同、性格不合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最后发展到怒目相对、拳脚相向。刘珍对张朋心生怨恨,不仅拒绝了张朋结婚的要求,还计划让张朋拿两年工资后“净身出户”。张朋深感受伤,认为自己不值,多年的付出最后换来人财两空,心灰意冷,曾多次酒后扬言要杀了刘珍。 2020年10月11日,张朋和刘珍二人在共同经营的商铺内再次发生争吵,刘珍要求张朋拿着两年工资“滚”,断绝一切关系,不要再回来。张朋拿起柜台上的手机恨恨的走出商铺,准备驾车离开,这部手机是两人经营商铺资金支付及监控绑定的手机,刘珍不想让张朋拿走,便和家人拦住张朋的车索要手机。张朋心生怨恨开车直接撞向刘珍,将刘珍撞倒在地,并从其身上碾轧经过。刘珍被家人拉起后,大骂张朋。张朋遂调转车头,再次撞向刘珍,导致刘珍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朋因感情纠纷产生怨恨,驾驶足以致人死亡的机动车连续两次撞击被害人,综合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张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朋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张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915.35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朋后悔不已,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亲人、朋友之间要相互包容、理解,莫因生活琐事、一时冲动而相互伤害,甚至酿成大错,触犯法律,悔不当初。 文字:陈玉辉 李明玉 编辑:李明玉 审核:张富友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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