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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汽车被追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照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被盗汽车被追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照赔

  孙先生拥有一辆面包车,并在聊城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

  保险公司为孙先生出具的保险单列明:车辆损失险45000元 (双方约定的新车购置价为45000元),车上责任险20000元,全车盗抢损失险45000元。保险单还列明了盗抢不计免赔条款等事项。

  为此,孙先生共支出保费2936.3元,保险期间一年。

  今年1月16日,孙先生驾驶该面包车外出时车辆被盗,当即向保险公司及公安部门报案。

  保险公司称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60日起30日之内赔付。

  1月19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4月21日保险公司通知孙先生车找到了 (立案侦查满60日起30日之内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让孙先生去提车。当孙先生再次见到自己的面包车时,发现该车缺失了两排座位、空调、压缩机等设施,且发动机没有号码,车况及技术性能也已大不如以前,发动机已被换掉。

  面对破旧的面包车,孙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车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尽管保险公司认可孙先生与自己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却不认可孙先生的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孙先生的车辆被盗后又找回来了,且孙先生也已将索赔单证从保险公司要回,按照盗抢险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该车仍属孙先生,保险公司依约承担车辆损坏需要维修的合理费用,孙先生的诉请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双方协商无果,孙先生向东昌府区法院提交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为孙先生出具的保险单及附后的有关条款等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

  本案中的失窃车辆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责任范围,自第61日孙先生的索赔权益即已开始,保险车辆在60日后被找回保险公司并不能由此而免责。

  孙先生将索赔单证要回,不能推定其放弃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不当,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条款应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孙先生要求按原车价值赔偿没有依据,应按双方认可的投保价值45000元折旧后计赔。遂作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保险金44190元,面包车归保险公司所有。 潘辉 谷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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