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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醉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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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2日 | ||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柳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前罪缓刑被撤销,与新罪并罚。 柳某于2018年5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1日,柳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柳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3mg/100m1,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2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柳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缓刑,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宣判后,柳某当庭痛哭流涕,后悔自己不该酒后驾驶,更不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官特别强调,罪犯缓刑考验期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出现违反行政法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文字:陈玉辉 编辑:李明玉 审核: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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