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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老汉无子侄子“顶盆发丧”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6日

  东昌府区郑家镇的陈先生有两个女儿,去年年底陈先生因病去世,按照农村风俗,陈先生无子遂由侄子为其“顶盆发丧”置办相关丧葬事宜。不过,却由此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

  陈先生的侄子认为自己对叔叔尽了殡葬义务,有权要求分割叔叔的遗产,并且在叔叔死亡时经亲朋协商均同意自己过继给叔叔并负责丧葬事宜,现在婶子已改嫁,叔叔的俩女儿也已出嫁,叔叔家里的房屋及耕种田地都应由自己享有所有权并进行管理及使用。陈先生的俩女儿却认为父亲的财产可以有父亲侄子的份额,但也应有她们二人及母亲的份额。

  东昌府区法院承办法官对陈先生的财产进行了仔细调查,陈先生与已改嫁的妻子周女士的共同财产系位于聊城郑家某村的院落一处,包括北屋五间、西屋二间、东屋三间敞棚、大门一间,陈先生家庭四人承包地共计8亩,每人为2亩。另外,两个女儿还要求其母亲去世后与其父亲并葬。

  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农村风俗及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位于聊城郑家某村的院落及房屋由陈先生的侄子的父母亲即陈先生的亲哥哥夫妻俩继续使用,哥哥夫妻俩均去世后该院落及房屋的使用权归周女士;周女士去世后由陈先生的侄子丧葬并承担丧葬费用;院落及房屋的二分之一系陈先生的遗产,另二份之一的所有权归周女士享有;该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后,陈先生的俩女儿、周女士、陈先生的侄子各分得上述遗产补偿款或补偿权益的四分之一;陈先生家庭四人承包地共8亩(每人是2亩),陈先生享有承包权的耕地为2亩,陈先生家庭承包地8亩在被征用或占用前由侄子无偿耕种;承包期内被征用或占用后,陈先生的俩女儿、周女士、陈先生的侄子各分得耕地2亩补偿款或相关补偿权益的四分之一;其余耕地由俩女儿及周女士按2亩各自享用相关权益。

  潘辉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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