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应秉持敬畏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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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0日 | ||
在法治社会,任何漠视和亵渎法律,并触犯法律底线的人,都将受到惩罚。 张某雇佣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刘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运送货物。刘某运货途中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车主张某知晓后,安排与刘某同车的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顶替刘某,刘某离开事故现场,王某报警后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陈述。张某又安排王某以肇事驾驶员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因案发,未实际获得保险金。因未取得满意报酬,后王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了顶替刘某的事实。 我用较为简短的语言概括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四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 交通肇事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此处不再赘述。重点介绍一下后三个罪名。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力,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需要指出的是,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包庇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其中包括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要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而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是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指使他人作伪证;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保险诈骗罪。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保险诈骗罪。 这是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连环套。三名被告人象小孩子过家家一样,随心所欲、不计后果的上演着这出闹剧。 刘某或许出于侥幸和无知。王某的胆大妄为,只是为了得到张某的报酬。而车主张某自作聪明,工于心计,动机在于规避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为无证驾驶的情形,一般都约定在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说白了,张某就是为了逃避承担对交通肇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自作聪明却作茧自缚。三名被告人触犯刑律,分别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不等刑罚。 法治社会,每一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遵纪守法才能长远经营,经营者长计远虑,更应该牢记于心。涸泽而渔,不惜触犯法律底线的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作者: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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