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涉诉,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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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20日 | ||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篦子、井盖、网格布等建筑材料用于某建设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建筑材料发往指定地点。后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经营时虽以个人名义对外联络,但签订合同、出库单、发票等记载信息均为营业执照记载字号。原、被告就案涉合同产生纠纷后,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注意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正确维权。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字:王珊珊 编辑:李明玉 审核:孙青霞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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