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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无道取财,“碰瓷”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6日

  “有道之财方可取,无道之钱莫强求”这句谚语告诉了世人要取财有道,然而总有不法分子自以为能够投机取巧,不劳而获,但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刑法的制裁。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结了一起“碰瓷”案,被告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膝骨折,被赔偿了8000元,这笔不菲的赔偿款让周某的内心滋生了“碰瓷”的想法。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5月8日间,周某某为骗取钱财,在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区骑共享单车寻找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与转弯的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后以受伤、误工等为由,向多名车主或保险公司索取赔偿。周某某共碰瓷作案23起,先后骗取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十家保险公司理赔款57058.4元。最终被一家保险公司发现这种碰瓷伎俩,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伤情证明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7058.4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共享单车在公路上寻找机会制造交通事故,接着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病例,修改了自己原有的检查报告和门诊收费票据日期,来伪造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从而骗取赔偿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碰瓷骗钱的行为看似“高明”,实则漏洞百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莫为一时的投机取巧,走上犯罪的道路!


  文字:李泽辉

       编辑:李明玉

       审核:张富友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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