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是行使业主权利还是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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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7日 | ||
基本案情 刘某和李某系聊城某新交房小区邻居,同住18楼,共用消防通道。2023年3月,李某在未向物业、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备,也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设计为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刘某认为李某的入户门向外开启后,给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干扰,并存在人身及财产安全隐患,且刘某的孩子不满两岁,安全防范意识较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后经过物业劝解,刘某也多次与李某协商,李某未进行整改,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小区其他楼层也存在类似情况,相邻双方均相安无事,且自己入户门向外开启不影响刘某正常出入,刘某作为邻居,应该尊重自己的实际使用需求。 法院审理 经查,李某家门口是刘某出入的必经之处,考虑到邻里关系的特殊性,办案法官王琳认为一纸判决很难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且后续执行也存在阻碍,决定采用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向双方做调解工作。 办案人多次与李某联系,向其释明作为业主,虽然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私自将原设计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门的行为,占用了公共通道,在该入户门向外开启后,公共通道的宽度减少,对刘某及家人的正常出行造成事实上的妨碍和危险,此种妨碍和危险已经超出相邻关系中一方承担注意、容忍义务的限度,且刘某的孩子较小,开门时若注意不到,后患无穷。多次释法明理后,李某不再向收到传票时那般坚决,开始动摇,但认为自己改门已经支出了很多费用,改回来又要额外花费不少钱,要再考虑考虑。刘某知道李某的顾虑后,当即表示非常理解李某的心情,为了尽快解决矛盾,为了邻里和谐,也为了较少李某的负担,愿意自掏腰包来支付改门的人工费。就这样,双方来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有说有笑走出了法院大门。 法官说法 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5.8.5条明确规定:“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业主原则上不能擅自更改朝向,否则极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安全隐患,如果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纠纷易解,心结难解”,邻里纠纷若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仅难以执行,更会激化双方矛盾。在本案中,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秉持柔性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坚持以法为据,释法明理,居中调处,换位思考寻找平衡点,让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还使当事人重拾往日邻里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文字:王琳 编辑:李明玉 审核:赵利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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