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在除斥期间可以主张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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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5日 | ||
【基本案情】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聊城市高新区某处时,与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受伤。交警队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观察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此支出医疗费70013.84元。高某受伤后由护工张某及外孙张某某护理。后高某与赵某、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核定高某人伤及电动车损失共计161914元(商业三者险内已按责任计算),因前期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故实际应赔付143914元。高某据此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起诉,在诉前调解阶段,高某申请对于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高某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高某与赵某、某保险公司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调解协议书》,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核定高某人伤及电动车损失。但高某明确清楚知道其病情严重性及该调解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的时间应为其起诉到法院,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高某构成九级伤残。高某诉至法院主张撤销该调解协议,并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间。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观察不当、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起主要的作用,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赵某的过错行为导致高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因力为70%,故,高某主张某保险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认可。因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相对应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高某对需要由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等级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综合考虑高某的病情还在不断恶化以及以人为本、照顾伤者的原则,故高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其与赵某、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主观上一方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核定高某人伤及电动车损失时是站在专业的立场上,且有着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高某则是处于知识、经验以及判断能力上的弱势地位,双方据此而签订的调解协议是显失公平的。但高某明确清楚知道其病情严重性及该调解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的时间应为其起诉到法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因此,高某对于调解协议的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其可以主张撤销该调解协议。 文字:司芳 孙海红 编辑:李明玉 审核:王英杰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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