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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追求不法利益要求返还“好处费”?法院:不可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31日

  简要案情:

  王某在经营过程中与案外人林某产生纠纷,后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调查时,高某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双方约定由王某向高某银行卡中存入100000元,该卡由王某保管,待王某与林某和解,公安机关出具撤案文书后该100000元由高某支付给林某。

  后王某向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0元,并出具证明条一份,内容为“我同意存于高某处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等王某、林某双方在XX公安局的刑事案子撤案,XX公安局出具撤案文书后,上述壹拾万元归林某所有,上述款项由高某直接付款给林某”。

  2019年,XX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王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

  王某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将100000元返还,称该100000元是附条件的支付给林某,然而其和林某最终既未达成和解,林某也未向公安机关撤回控告,高某未将该100000元支付给林某,高某应向其返还。

  裁判结果: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根据原告王某的陈述,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向被告高某转账100000元,以期与案外人林某达成“和解”,由林某将“XX公安局的刑事案子撤案,XX公安局出具撤案文书”,最终达到自己的不法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从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目的。原告王某的该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原告王某该笔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其起诉应予驳回。

  王某不服该裁定,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王某意图通过诉讼途径讨回案涉款项,法院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文字:王琳

       编辑:李明玉

       审核:赵利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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