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招聘 大学生被骗入传销明知故犯 受害者变成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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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6日 | ||
蒋某,某大学学生,2012年刚刚大学毕业的他,从网络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觉得挺适合自己,于是前往应聘,很快被应聘上,招聘单位随后对蒋某进行培训,经过几天的培训,蒋某感觉不对,事实证明,这所谓的招聘单位实则是个传销组织。 蒋某想到逃脱,但没有成功,该传销组织命令蒋某交4800元加入,然后教给蒋某通过网络发布信息骗其他人来。 自己饱受受害的恶果,蒋某却又将自己从一名受害者变成了一名犯法的组织者。 蒋某觉得网上招聘有利可图,随即联系了自己的几个朋友,一同策划干这件事。 随后,2013年4月份以来,蒋某便带着自己的几个朋友,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先后将被害人景某等13人骗至聊城,并拘禁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郊区等民房内,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向亲戚朋友借钱并打到个人账户,待钱款凑齐后,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和密码,或直接将钱汇入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并将银行卡内的钱款取走,共计劫取钱款29500元。 本院认为,以蒋某为首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多次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蒋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关于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之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招工名义将被害人骗至聊城,非法留置、控制、胁迫、殴打,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告人之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执被告人只负责记账、社会危害较轻的辩护意见,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抢劫系未遂,部分抢劫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潘辉 韩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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