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主动辞职向单位要补偿金被驳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6日

  明明自己要求解除合同,却将单位起诉,要求单位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景先生原本是聊城某工厂职工,因为工厂破产,2000年聊城某有限公司与该厂职工代表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该厂的职工由该有限公司分批全部安排。

  2008年景先生书面向该公司申请:“公司领导,公司给我安排工作暂时不能上班,并且保证不向公司索要2002年2月进入公司至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待公司正常后,保证服从公司安排”。

  2011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4月景先生又向该公司书面承诺,“因家中有事,不能按时上班,且工作强度大,来回路途远,虽劳动合同还未到期,但恳请公司照顾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协助办理失业手续,只希望领取失业金,保证不再要求公司给自己任何补偿和赔偿,请领导予以照顾”。

  但目前景先生却说放弃生活费的请求是被胁迫的,是无效的。自己虽然签订了解除合同证明书,但双方解除合同是附条件的,即被告该公司应为自己将社会保险补缴完毕,但至今未补缴,所以自己仍为公司职工,应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

  同时面对自己的承诺书,景先生说以上承诺非本人所写,并要求文字鉴定,经鉴定,申请中的字迹与提供的景先生书写的样本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但找到当时经办人证实,“为给景先生办理失业证,让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申请,头一天给他说的,第二天他家属把这些材料给了我,问他是他本人写的吗,他家属说是”。双方协商于2011年6月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有景先生的亲笔签字。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景某系原破产工厂职工,后被该有限公司兼并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2008年8月景某书面向公司承诺放弃要求三公司支付2002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的请求,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同时关于字迹问题,该申请虽然不是景某本人所写,但是当时的经办人证实是景某的家属给的所要的材料,应视为系景先生本人的意思表示,该申请只希望领取失业金,保证不再要求公司给我任何补偿和赔偿,同样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双方两个月后协商于2011年6月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有景先生的亲笔签名,进一步证实公司的主张,符合当时的事实。现又要求支付2002年2月至2011年7月待岗工资79800元,补发2008年1月至2011年7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810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16046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景先生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其请求提供的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潘辉 任玉堂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23号 电话:0635-8434838 邮编:2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