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争吵引发高血栓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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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05日 | ||
陆某与张某是同事,平时俩人关系还不错,但最近却因为一点琐事闹上法庭。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据陆某回忆说,当日在自己驾驶公交车行至终点站后,张某进入车内辱骂并推搡自己,被乘务员劝阻制止。当时自己情绪激动感到头痛眩晕 ,在开车回公司的路上发生多次呕吐,回公司后头晕加重,公司经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自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栓塞。 但张某却认为,事实并不是这样。张某说自己驾驶公交车行驶至东昌府区闫寺镇时,陆某驾驶另外一辆公交车在后方故意撞击自己的车辆,导致追尾事故,自己车的左后侧被陆某严重撞坏,陆某当场逃逸。 张某说见陆某驾车逃逸后,自己坚持把车内乘客送完,再打算问原告为何故意撞击我的车辆。我到终点站后,陆某不但不向我道歉,反而下车来到我的车旁指着我破口大骂。陆某见我下车欲想动手打架,车上的副驾驶员见状将我拉回车上。这时,公司经理打电话让我们回公司处理。 张某认为陆某的脑栓塞病并非由自己引起,其很早就有脑栓塞病史并且导致脑栓塞病状。自己未对陆某实施辱骂、殴打、推搡等暴力行为。按照生活常理,如果有以上行为,陆某完全可以报警向公安机关求助并申请伤情鉴定。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陆某与张某在驾车途中张某的车辆超过陆某车辆,后在某路口处时,陆某的车撞到了张某的车,双方因此事件心存怨气,在终点站,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两车上的乘务员拉回各自的车上,后公司经理打电话让双方开车回公司处理。回到公司后,陆某称要去医院,经理拨打了120将陆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记载主要诊断为脑梗死(双)、其他诊断为高血压病(1级 极高危)、双侧筛窦炎,诊断证明书中记载因“脑梗死(双)”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审理过程中,陆某就其病情的发生与该次发生口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陆某提交的原、被告及两名乘务员的陈述材料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因超车、撞车等发生争吵事件。而陆某提交的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原告所治疗的病情系脑梗死(双)、其他诊断为高血压病(1级 极高危)、双侧筛窦炎。但根据陆某的病情不能证明陆某之病系与张某争吵行为直接造成的,但可以证明陆某发病与双方争吵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系陆某病情发作的诱因,陆某发病的主要原因应该是陆某自身的体质问题。所以,陆某的住院花费应由陆某承担主要部分,以80﹪为宜。因张某的行为系陆某病情发作的诱因,张某应对陆某的花费予以适当赔偿,以20﹪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张某一次性赔偿给陆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000元中的20﹪即1200元。 潘辉 王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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