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提示告知书 |
||
来源:执行局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9日 | ||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及执行风险,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授权委托的权利。执行案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3、依法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且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 4、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权利。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6、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7、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给您造成损失的,可另行起诉。 8、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当时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时到达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指定的地点。若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指定处所,本院将按终结执行处理。 2、案件执行期间,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资情况、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实施的相关情况。 3、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本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导致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当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如因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裁定以你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6、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们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将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您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将强制执行。 执行风险告知: 1、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法定事由,法院将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不予执行的风险。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经过法定程序,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使申请恢复执行。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