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理论研讨

准确提炼争议焦点 促进法律正确适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形象地将争议焦点比喻为裁判案件的“指挥棒”与“主线”,他提出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被广泛地应用,其中承前启后的第六步为 “争点整理”,即提炼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司法裁判中由法官结合诉讼双方诉求、争辩,针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等提炼出的,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争议焦点贯穿裁判的全部流程,其发源于权利义务的针锋相对,提炼于开庭审理的唇枪舌剑,化解于法官主导的释法说理,固定于裁判文书的条分缕析。

  法官准确地提炼争议焦点,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凝结冲突,它是主导庭审的诉讼主线;突出特征,它是类案判断的比较要点;提纲挈领,它是法律适用的目标导向;汇聚争议,它是释法说理的发力靶心;承上启下,它是文书制作的核心抓手。因此,法官准确地提炼争议焦点,就是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解决争议焦点,就是解决了诉讼双方的问题与冲突。

  争议焦点提炼的角色分工

  司法裁判中,法官以公正中立的姿态裁判诉讼双方的争议。争议焦点提炼于诉讼双方的争议与攻辩,而提炼过程的主持人与最终提炼者是法官。

  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诉讼双方的争议,因此法官提炼争议焦点,必须以诉讼双方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纠纷与争议为来源。争议焦点提炼的素材(如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由诉讼双方提出,并交由法官进行归纳和整理。法官通常在庭前程序或在法庭调查前提炼争议焦点,然而,争议焦点的提炼并非一锤定音,随着庭审的深入,诉讼双方可能会对某些无争议的事项达成共识,对某些争议提出新的意见,皆需要法官适时调整争议焦点。

  法官提炼争议焦点必须以诉讼双方的争议为内容,在提炼争议焦点后亦要询问诉讼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以防止争议焦点遗漏或偏离真正的争议。在此过程中,诉讼双方分别针对争议焦点提炼提出意见,并对对方意见进行攻辩,如此来回往复,最终协商一致,达成争议焦点共识,确定案件审理主线。

  争议焦点提炼的素材源自诉讼双方,而争议焦点提炼的“决定者”则为法官。“决定者”带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法官要引导诉讼双方说明诉求与矛盾,并据此提炼争议焦点。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法律知识参差不齐,所以不能纯粹依赖当事人自行提炼争议焦点。法官主持争议焦点提炼,必须被赋予主导权和决定权,这有利于法官引导诉讼双方的配合,也将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在提炼争议焦点的过程中,如果法官与当事人的意见相左,法官应运用释明权,借此厘清误区。

  另一方面,法官作为“决定者”,并不代表其可乾纲独断,不可盲目地提炼争议焦点,而必须以诉讼双方的争议为内容,否则可能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所以,法官在提炼争议焦点后,应当询问诉讼双方是否存有异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争议的内容。

  争议焦点提炼的方法定位

  法官需以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攻辩意见为基础,以法律关系或犯罪构成为框架,提炼争议焦点。

  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攻辩意见是争议焦点提炼的基础。案件事实是确定案件性质的基础,是提炼争议焦点的土壤。诉讼请求与攻辩意见体现了诉讼双方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张,也是提炼争议焦点时不可忽略的因素。法律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是争议焦点提炼的框架。法官应通过梳理诉讼双方的起诉应诉、举证质证与法庭攻辩意见提炼争议焦点。同时,法官需剔除诉讼双方之间并无争议的事项或仅为诉讼手段或攻辩纠缠的主张,从而使争议焦点更为准确,提高庭审的针对性与效率。

  此外,为避免发生争议焦点遗漏或偏离真正争议的情况,主审法官可通过比对诉讼主张、分析归纳及阐明争议焦点,来帮助诉讼双方厘清诉辩主张,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提炼的结构形式

  提炼争议焦点是为了排除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意见,将庭审集中于争议问题上,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作出裁判。因此,法官提炼争议焦点时不可过于笼统抽象,或者机械地复述诉讼请求。以一起代位权案件为例,本案中被告抗辩理由为,主债务人之债权尚未到期,代位权法律关系尚未成就,因此原告无权行使代位权。可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是否成就”,这直接关系到代位权法律关系能否成立,由此,法官可提炼出“主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的争议焦点。若法官直接将“原告代位权是否成立”提炼为本案争议焦点则过于笼统,难以抓住举证与审理的关键。在以争议焦点作为比较标准进行类案判断时,若争议焦点提炼得过于抽象,则会影响到判断结果。

  争议焦点是裁判案件的题眼,可帮助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鉴别什么是诉讼双方的真正争议,并判断它们属于什么类别的争议焦点,从而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评价。面对事实争议焦点,法官需要通过查明证据以明辨案件事实进行解决;面对法律争议焦点,法官可采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法律方法解决,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作者:侯竣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闭
版权所有: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 电话:0531-59589100 邮编:2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