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恶意举报竞争对手行为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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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3日 | ||
利用网络恶意举报竞争对手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李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合伙人,某公司旗下运营着一款社交类App,李某负责内容审核等工作。2019年7月,李某发现另一公司运营的App与自己公司App功能类似。为打击对手,取得竞争优势,同年10月,李某授意下属范某在对方App平台上注册了两个账号,用该账号在对方平台上发布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然后截图向监管部门举报。次月,监管部门依据该举报对对方公司App作出全国应用商店下架的处置。被害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50万元,产品口碑、市场份额等均明显下滑,运营发展、融资进程也受到严重影响。 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新类型恶性竞争典型案例。关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被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使被害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在被害公司唯一商业运营的社交类App平台上发布违规信息并截图向监管部门举报,导致该公司App被下架,公司经营活动严重受挫,其行为构成“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即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要理由如下:其一,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案内事实表明,李某曾指使其下属范某收集被害公司平台上的违规信息,由于未能收集到,李某遂授意范某通过“钓鱼”方式收集被害公司的违规有害信息,然后截图向主管部门举报。由此可见,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被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其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在竞争对手的社交App平台上发布涉黄言论和图片并截图向监管部门举报等一系列行为,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罪状描述完全契合。其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被害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导致被害公司受到监管部门的否定性评价并将其App在全国范围内下架,被害公司由此遭受高达50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该罪关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求。 本案之所以不宜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因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罪名,该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安全,其罪状特征是行为人以侵犯他人财物(即生产经营资料)的方式干扰生产经营活动。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现有立法中列举的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形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发起攻击或篡改其运行程序、修改电商平台中的商品价格或销量、删除或修改数据公司的数据等“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模式。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因此其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是本案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关键。而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应坚持“同质性”标准,即该行为应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性质相同、程度相当。反观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对手平台上发布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并截图举报”的行为,既没有直接危害被害公司的财产安全,也没有严重扰乱其正常运营活动,显然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不具有“同质性”,因而不能认定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本案之所以在定性上产生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案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等方面同时满足了两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尤其是从危害后果上看,受二被告人恶意举报行为的影响,被害公司唯一商业运营的产品被下架,直接经济损失惨重,公司产品口碑和运营发展等均受到严重影响,而这既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条件,也满足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本文认为,虽然本案事实同时具备了两罪的某些特点,但是在判断该行为构成何罪时,应严格遵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求,坚持综合判断,既要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还要考察其客观表现;在考察客观表现时,既要考察其行为危害后果,更要考察行为本身,而不能“择其一点,而不及其余”。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关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要求,因而即使其在其他方面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以此罪定罪量刑。 本案引发的争议是当前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律适用分歧的一个缩影。在信息时代,随着产业模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和行业竞争的加剧,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恶性竞争行为也日益复杂、隐蔽,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又对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破坏,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 本文认为,对此,既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产业的特点和规律,又要坚持从刑法保护的法益入手,严格遵循刑法分则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准确定罪、适当量刑。 (作者:李玉萍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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