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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的概念、性质和基础事实(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四、在不可反驳的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关系

在证据法理论中,关于不可反驳的推定是推定规则,还是实体法规则?实体法上的推定是不可反驳的推定吗?这是常常引起争议的问题。我通过长期思考后认为,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与人们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缺乏认真探讨是有关系的。

因此,为了回答上述问题,让我们首先来探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特性与差异。

我们知道,推定规则的前提是:基础事实是一定的、确定的、不能动摇的。如果基础事实是不确定的、可以游移不定的,那么这种基础事实就不能作为推定的前提。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讲,任何推定都是可以反驳的。严格地讲,在司法实践中,所谓反驳,不仅仅意味着对推定事实的反驳,同时也意味着允许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此外,还允许对整个推定进行反驳。

然而,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往往比较困难,特别是在法律推定中,因为其基础事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即便对基础事实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法律也难以修改,因而这种反驳收效不会有多大。从另一角度来看,说基础事实不容易反驳,意味着这种基础事实具有可靠性、客观性、真实性、不可以反驳的。法律上的任何推定法则,它的基础事实都应当具有这些特征,否则就无以从事推定。因为推定事实是由基础事实得来的。推定事实的可靠与否取决于基础事实是否可靠。如果基础事实不可靠,则推定事实必然不正确,并常常导致推定事实被推翻,那么就会动摇该推定规则的基础和可信度。

与基础事实相比,推定事实具有后续性,它是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不是相反。我们知道,在事物的因果链条中,有时会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形。在推定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前面已经谈到,在推定中,基础事实是确定的,是一个先行确定的“原因”。与此相比,推定事实是结果,但这个结果不象基础事实那样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它的确定性仅仅具有很高的概率。由于这个原因,在可以反驳的事实推定和可以反驳的法律推定中,推定事实是可以反驳的,不是绝对稳定的。

以上我们讨论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特性与差异。现在可以回到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中来。在这种推定中,由于推定事实是不可反驳的,因此严格地讲,它是违背我们上面所阐述的推定规则的基本原理的。此类推定与其作为证据法上的推定,不如识别为实体法规则,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可反驳的实体法规则。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不可反驳的推定属于实体法规则,而不是证据法规则。第二,实体法上的推定事实,如果它确是推定事实的话,都是可以反驳的;假如实体法上的推定事实不可反驳,则它的性质并非真的推定事实,而是实体法上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

案例:一个出身低微的人不能当作家。(根据人的出身来评定他是否能够当作家。阶级偏见)。这在十九世纪的丹麦王国是一个不可反驳的推定。

1829年的北欧,诞生了一位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家,他就是安徒生。这个出身贫寒的鞋匠的儿子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终于获得成功。然而,那时一个怎样的年代呀?统治文坛的大都是贵族和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这些人进过正规学校,能写出“上流社会”所欣赏的复杂文体。但他们缺少生活和想象,因此他们的作品呆板无味,引不起读者的兴趣。这位新出现的年轻作家的生动活泼的口语和新鲜丰富的想象,遭到这批人的嫉妒。他们开始议论这个年轻作家是怎样一个出身的人?属于哪一个派别?是一个浪漫主义者呢,还是一个古典主义者?原来,那时一些所谓有教养的作家,生活在一个狭小的圈子里,与人民脱节,并没有什么东西可写。他们只是专门研究技巧和形式,模仿过去的作品和作家,而且根据自己所模仿的对象,把自己分成各种不同的派别。安徒生写的是他在人民中所体验到的生活和感情,他既不是古典主义者,也不是怀恋中世纪生活的浪漫派。

安徒生在文坛上获得成功这一事实最初引起了那些敌对势力的惊异,后来就渐渐引起他们的“愤慨”。他们知道了他是一个鞋匠的儿子。一个鞋匠的儿子怎么能够当作家!在他们看来,这个年轻作家的出现是文坛上的一个灾害,他会破坏文学语言的风格和文学的“优秀传统”——腐朽的贵族传统。事实上,安徒生的作品在读者中所受到的欢迎,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威胁。因此,他的作品就开始受到非常粗暴的批评;而且这些批评主要是集中在文字技巧方面。他们说他写的文章不通,许多字都拼错了。他们希望用这来证明安徒生是一个没有教养的人,根本不配当一个作家。总之,这在十九世纪的丹麦是一个不可反驳的推定,是统治阶级思想观念中的根深蒂固的偏见,重重地压在安徒生的身上。

在十九世纪丹麦上层知识阶级所制定的习惯法中,在其中这样一个不可反驳的推定中,作为基础事实的人的出身(经济政治地位的低微),是确定的,一时难以改变。我们现在已经知道,提高人的经济政治地位,需要全社会付出巨大的努力,甚至是革命,才能取得成功。但这毕竟只是一个经济社会问题,不是思想意识形态问题。所以,从一个人的低微的出身,得出他没教养、不配当作家——推定事实,不是合乎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基于政治经济的等级所导致的阶级偏见,因而是荒谬的。

从这个荒谬的结论,我们不得不怀疑其基础事实的合理性,因为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可见,如果我们把这个推定归纳为推定的范畴,不但它的推定事实是可以反驳的,其基础事实也是可以反驳的。然而,在当时的丹麦,要反驳这个推定事实(没教养,不配当作家)必然会遇到上层社会强大的阻力,更不用说反驳这个基础事实(人的出身低微)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不可反驳的推定不是证据法上的推定,而是一个由上层统治集团认可的习惯法意义上的实体法规则。

五、关于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

与法律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相比,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显然不具有法定性。因为事实推定存在许许多多的种类,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与此有密切联系的该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也不可能做出规定。这样一来,事实推定及其基础事实,就不如前一个推定(即法律推定)那样严格,蕴含着质量下降的天然可能性。换句话说,存在法官基于主观好恶任意制造基础事实的可能性,需要立法者对法官认定基础事实的行为设定限制条件。

和法律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一样,事实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也具有客观性。不能主观猜测。然而在诉讼实践中,主观猜测的情况却不少。让我们看如下的栾宝禄和宁文轩伪证案。一位作者这样写道:

“明明是收费款被抢,自己却被起诉,栾宝禄心中充满了无奈和哀叹;因为了解事实真相,出于良心和义务主动作证,却涉嫌伪证罪被拘留,宁文轩老人总是想不明白。这一连串事件并不是因为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或者敷衍塞责,办案人员确实在尽职尽责地从自己的想法出发办案,然而,这实际上却是在“想当然”地办案。而且正是因为“想当然”,才导致了这一连串事件的发生。

“在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女人是弱者,尤其是关系到个人名誉和隐私的事,多少女人都是独自吞咽痛苦的泪水,宁死也不愿向别人吐露一个字;而相对来讲,栾宝禄是强者,并且酒后也很有可能起歹念。也许这是多年办案得来的经验,所以他们在明明知道构成犯罪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坚信‘犯罪嫌疑人是所谓的‘案犯’,是有罪之人。(有罪推定)正是因为这种’坚信’,他们认为宁文轩一定作了伪证。(有罪推定)其实,这种办案方式的所谓根据就是一种传统的观念以及所谓的‘经验,而他们充满了主观和臆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案件事实真相的所有证据,应当实事求是,以证明被指控之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重还是罪轻。但是本案中,办案人员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依然执着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一定要将其推向法庭。本案中,办案人员确定了如下基础事实:(1)栾宝禄是男性、强者、酒后可能起歹念;(2)女人是弱者。以上两点都市办案人员的经验和主观想象,并非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不具有真正的客观性。然而,办案人员完全不顾这些,这说明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在某些人心中依然十分顽固,而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

从理论上讲,在事实推定中的基础事实,客观性是唯一的性质。与法律推定的基础事实(其性质是法定性和客观性)相比,这种性质无疑显得十分脆弱。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思想上特别重视它。不过,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建议立法机关就此做出规定(事实推定中的基础事实必须具有客观性),否则难以为大量的司法实践提供基本的准则,难以遏制办案人员任意制造基础事实的行为。(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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