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济宁晚报》:限制“老赖”高消费等规定上周已实施,济宁中院公布5大典型案例 明知财产已被查封仍变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27日

                         文章刊登在《济宁晚报》2015年7月27日第六版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7月26日,记者从济宁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22起,“老赖”被限制高消费,失信的“老赖”不得有乘坐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昨日,全市法院系统在文化广场举行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宣传活动。全市两级法院已经迅速对相关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对未结案件进行甄别,分类统计。自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专项活动开展期间,我市已经由公安立案侦查33件,6人已经法院审理并宣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以来,已协助拘留76人,并有39名被拘留人主动履行义务,57起案件实际执行完毕,到位标的1233721元。同时,受专项活动的震慑,已有34名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执结标的额3163677元。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离婚后将所有财产转移给妻子,判决无法执行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与刘某签订《瓦工协议书》,约定刘某为杨某承包的金乡县一社区两栋居民楼做砌砖工程,后刘某就杨某尚欠的378900元劳务费将杨某诉至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工程款3789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月11日,刘某向金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乡县人民法院责令杨某于2013年1月21前履行义务。

  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的房产置换的动迁安置房和相应的安置补偿款)转移给女方,债权债务归杨某所有,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3月31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变卖

  2013年9月,被告人杨某以收购、加工蒜片为由,向鱼台县农信社贷款598万元,后因被告人杨某未按期还款,2014年1月15日,鱼台县农信社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鱼商初字第105号查封裁定,对杨某所经营的公司用于贷款抵押的厂房、设备、蒜片等物品予以查封,并于同日执行。2014年1月底,为偿还李某等人欠款,被告人杨某将已查封的70吨蒜片加工成55吨蒜粒进行变卖,并获利45万元,除自留2万元外,杨某将上述钱款分别偿还于李某、马某等人。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去查封现场发现被查封蒜片少了70吨,遂依法传唤杨某到庭,杨某承认自己将已封的70吨蒜片加工成蒜粒变卖,偿还他人债务。

  2015年6月,鱼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某明知其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被告人及妻子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驾驶鲁H87XX拖拉机沿汶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兖州市新驿镇义和庄村时,与顺行的董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三轮摩托车乘车人杨某、张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赵某驾驶车辆逃逸。后被告人赵某于2005年4月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九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610399.17元。

  2005年11月2日,杨某、董某向兖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05年11月7日,兖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汶上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告人赵某在服刑,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9月23日,汶上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再次向被告人赵某的父亲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告人及其妻子一直不在家,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一直未能执行。

  2015年4月30日,汶上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赵某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5年7月17日,济宁中院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4外出打工期间对外租房,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

  2000年1月27日15时许,被执行人邵某在汶上县城南门大街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2012年3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判决邵某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264224.39元。判决生效后,邵某未自觉履行义务。2009年4月15日,原告袁某申请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因邵某外出打工多次执行未果。汶上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邵某在汶上县南门八组有自建房二层四间,自2008年10月份起对外出租,其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因邵某自愿认罪,其妻于2014年8月5日按照被害人方的要求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被告人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5账户有大量资金进账,对民事判决却拒不执行

  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单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王某偿还朱某某租赁费247329.2元及相应违约金,赔偿朱某物品损失168690.6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20元。2011年1月6日该民事判决生效。2011年1月17日朱某向单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单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月19日去王某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王某账户自2011年至2014年有大量资金进账,对(2010)单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4年9月17日,王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并移交单县公安机关,因被告人王某居住地在汶上县康驿镇,单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7日将案件移交汶上县公安局。

  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本报记者 刘利莎 通讯员 屈庆东)

关闭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号 邮编:2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