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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创建·齐鲁天平先锋岗丨实施盗窃被判缓刑,为缴罚金再次行窃,数罪并罚悔不当初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6日

           

  有人靠勤劳创造美好生活,也有人“投机取巧”靠盗窃“发家致富”,在被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后仍不思悔改,为缴纳罚金再次行窃,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收监执行。

  近日,邹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为缴纳罚金,滋生用“老本行”筹款、再次盗窃的念头,于2023年2月20日13时许窜至邹城市某镇某村内,翻墙进入三处宅院欲实施盗窃。因该三户人家没有值钱的物品,张某未盗得任何财物后翻墙离开。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实施入户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窃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对新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法官说法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其融入社会。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被判处缓刑的人员需在社区矫正考验期内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没有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结果不仅被撤销缓刑,还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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