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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247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08日

  受疫情影响不能如约履行早教服务合同解约案

  ——原告周某诉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涉案合同因疫情及政府疫情防控政策不能如约履行,其性质属于不可抗力,原被告主观上皆无过错。虽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鉴于双方相互间抱有强烈不满情绪,从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法院最终支持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被告是某国际早教的加盟店,为0-6岁的孩子提供早教课程服务。2019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其孩子办理 “半年卡”,协议开卡日为2020年3月1日,协议到期日为2020年9月16日,总学费6480元,赠送书包1个,袜子6双。原告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学费6480元,并带领孩子在早教中心上了八节赠送课。因2020年“疫情”的爆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被告的早教中心在年后至2020年6月2日未开放营业,2020年6月3日正式开放营业。在“疫情”期间,被告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会员免费提供线上课程服务。2020年4月初,被告针对因疫情原因无法开课的情况,增加了“一对一课程服务”,原告不同意接受该服务。被告主动为合同延期两个半月作为补偿,原告不同意延期。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开课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课程服务费用6480元。被告抗辩其因疫情原因并按照政府的要求不能开放中心上课,其无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未依约提供线下课程服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本案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合同或变更合同;3.如本案合同解除,是否应全额返还服务费。

  裁判要点

  关于焦点1:疫情的爆发,属于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均无法预料的突发事情,其性质属于不可抗力。被告在疫情期间无法进行线下课程服务,转而为会员开设“线上课程服务”和“一对一课程服务”,是被告在非常时期能够想到和做到的合理提供课程服务的方式,是被告积极履行服务合同的一种表现,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2: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原告为孩子选择合适的课程在被告处接受专门的早教课程服务,早教中心已经于6月3日正式开放,虽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考虑到本案的另一特殊之处即合同服务的对象是幼儿,如果家长和早教中心彼此已产生了比较强烈的不信任或不满情绪,对幼儿的教育成长未见有好处,故解除合同是更好的处理方式。

  关于焦点3:涉案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合同解除,要扣除20%的品牌使用费,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不生效。合同解除后,原告已经上完的八节赠送课的价值、原告接受线上课程服务的价值和所领赠品的价值均应予以扣除。综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学费4700元。

  法院同时认为,面对疫情,原被告应当尽量做到相互理解和体谅。被告应当体谅家长因孩子不能按时接受早教服务的着急或焦虑的心情,原告也应当理解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的负面影响。家长和早教中心应该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同帮助孩子成长,应当是双方携手追求的目标。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常听常说却不常见。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而非“履行责任”。法官在本案中,不仅对“疫情”和“疫情防控政策”作出了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还针对本案因涉及幼儿教育的特殊性,详细分析了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哪种方式是最优处理方式。同时,还从情和理的方面对公众进行了价值引导。一方面,希望早教机构能够多站在父母和子女的角度考虑问题,不把早教仅仅当作是一种商业经营而牟利;另一方面,父母也应当理智的看待早教中心因疫情无法正常营业但仍想办法生存的不易。只有双方互相理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才能真正的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内容来源: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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