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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291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0日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在其住所内与其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离开后,曹某从北侧厨房窗户、北卧室窗户先后将一个空的崂山啤酒玻璃瓶、一个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一个不锈钢烧水壶、一个手拉折叠式购物车以及一个卡通猪型储钱罐扔出窗外,将常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损坏。经青岛市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损失合计人民币2410元。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曹某的精神状态为双相情感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曹某被查获后,赔偿了常某部分损失并取得常某谅解。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庭审中,被告人曹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甚至人身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此次修正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罪名,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也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本案的判决对高空抛物犯罪敲响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引以为戒,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容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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