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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及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立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及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拟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或第三人愿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原件与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担保人需在法官面前在担保书上签名予以确认;

  6、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或民商事仲裁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还应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保全的函件。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我院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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