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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9日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子女跟随谁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当事人对于此类问题一般是各执己见,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更合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要紧扣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来认定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及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婚生女武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由葛某享有,被告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2、判令武某支付2020年12月29日至开庭之日的抚养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武某某系葛某、武某之女,葛某、武某于2020年12月28日在兖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武某某的抚养权归武某,葛某不支付抚养费用。因武某在外地承包工程,经常离家,导致孩子无人照料,所以离婚后武某某一直由葛某抚养,因上学及生活开支增加,葛某的个人收入已不足以支付武某某的生活学习费用,但武某始终拒绝支付武某某的抚养费。

  被告武某辩称,一、不同意婚生女武某某由葛某抚养。2020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武某某由武某抚养,葛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葛某要求变更武某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因如下:1、武某某于2021年1月1日起才开始在葛某娘家生活,生活时间较短,且武某某尚未满8周岁,不宜随意变更抚养关系;2、葛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3、葛某没有固定住所及收入,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从孩子出生至葛某与武某离婚都是在武某家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及学习习惯,武某要求葛某将孩子送回武某住处继续上学;4、武某有固定收入,有抚养能力,也同意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不再生育。三、离婚时明确约定武某某的抚养权归武某,武某并未同意由葛某实际抚养孩子,葛某违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强行抚养孩子,且武某已实际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葛某无权要求武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今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第一、葛某、武某之婚生女武某某由原来归武某抚养变更为由葛某抚养;武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可探视武某某两次。第二、武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葛某孩子抚养费1000元整,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如果其18周岁未高中毕业,抚养费则支付至其高中毕业止。第三、武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葛某自2021年1月1日至开庭之日的抚养费15000元。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目前判决书已生效。

  案例解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2020年12月28日,葛某、武某离婚时达成协议,婚生女武某某由武某抚养,但自2021年1月1日起武某某一直跟随葛某生活,且武某常年在外地工作,无法照料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武某某跟随葛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同意对其抚养权进行变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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