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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借款的认定与裁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1日
  • 作者:泰安中院

  【案情】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甲公司10名员工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发放1800万元贷款,由甲公司提供担保。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某小额贷款公司对甲公司进行了考察,认为其有保证能力。10名员工收到款项的当日将资金转入甲公司账户,借款利息一直由甲公司支付,后因甲公司经营困难停止支付。某小额贷款公司遂将10名员工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0名员工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歧】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法院的裁判并不一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10名员工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10名员工的行为构成间接代理,甲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这就是民法理论中的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发生法律关系,代理的后果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只能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是指代理后果先归属于代理人,再由代理人“移交”给被代理人,但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直接存在代理关系的,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体到本案,首先,通过证人证言、甲公司陈述、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利息归还情况,可以看出甲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安排10名员工以个人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8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由甲公司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10名员工系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10名员工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借款合同关系。其次,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王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承揽工程需要借款找到王某,并提供了相关工程材料,王某派工作人员到甲公司核实了有关情况,随后发放借款。王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认可涉案借款系由甲公司使用,且李某有还款能力。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小额贷款公司也实际接受了甲公司偿还的利息。由此,可以认定某小额贷款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甲公司委托10名员工向其借款,实际借款人为甲公司的事实是明知的,而且某小额贷款公司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合同只约束10名员工和某小额贷款公司。综上所述,本案应适用委托关系(间接代理)的法律规定确定责任主体,涉案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甲公司和某小额贷款公司,10名员工虽然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上签字,但其系受甲公司的委托所为,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甲公司承担。

  第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该案从表面上看,借款合同的签署主体为10名员工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合同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及无效事由,由10名员工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但是,这样的结论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现代民法已基本上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已足,客观上是否相当,在所不问。法院不能扮演“监护”角色,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变更合同内容,但是本案中10名员工并未享受合同利益,也没有偿还过利息,仅是一个间接代理人的角色,如若让10名员工承担合同还款责任,造成了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在案证据看,某小额贷款公司在放款的时候是知道甲公司为实际借款人的,却在庭审中极力否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某小额贷款公司在决定放款之前,对甲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考察,认为甲公司有偿还能力,才决定与10名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其并未对10名员工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虽然庭审中,某小额贷款公司一直主张是和10名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作尽职调查就放款1800万不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也违背常识。某小额贷款公司既然知道实际借款人为甲公司,就应该承担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的交易风险,这是商业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必须承担的风险,不能因为甲公司无力偿债而10名员工有房产等资产就随意向他们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通过间接代理的民法理论,借助《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很好地处理了本案,恰当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符合事实和法律。而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处理本案,容易造成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于情于理于法不符。当我们依据案件事实运用相应法律条款得出的结论违背了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时,可能是请求权基础找错了,需要寻找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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