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槌 声 声 护 舌 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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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22日 | ||
——兖州法院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护卫餐桌掠影 随着今年5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又上了新台阶。兖州法院未雨绸缪,历来重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戒和整治。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2011年12月25日,六名非法贩卖“瘦肉精”稀释料的被告人被宣判,分别被从重判处为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个圣诞节过得不寻常啊……”,被判七年的边雷低下了头。 这只是近年来该院立足护卫群众餐桌、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一个缩影。 誓把“瘦肉精”化灰烬 这起“瘦肉精”大案,还得从2009年下半年说起 在兖州某乡镇药厂打过工的农民边雷,从互联网上查询到河南人迟华向外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原料的化学名称)的信息后,遂通过电话联系买卖该“瘦肉精”原料。后被告人边雷以6000元一公斤的价格从迟华处多次购买该原料,共计三十多公斤。2009年底,被告人边雷在兖州城郊某村租赁房屋,购置和面机、摇摆颗粒机、压片机、锅炉、烘箱等工具,把“瘦肉精”原料掺入水和淀粉中,再兑入少量糊精、白糖、酒精,加工成“瘦肉精”稀释料。又联系了曾在药厂干过销售的工友边柱,两人一拍即合,由边柱负责外销。他们大量销售给青岛农药个体户张青、袁亮,价值八万余元,销售于潍坊农药个体户郑民,价值一万八千余元。直到2011年5月,兖州警方将边雷抓获,并依法扣押其犯罪器具和剩余的稀释料七百余公斤。 经审理,该院认为:上述被告人在明知“瘦肉精”稀释料添加进饲料、喂养的牲畜肉流入餐桌会对人体有严重危害,仍将该稀释料非法销往外地,社会影响恶劣,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严惩。遂对被告人边雷、边柱、张青、袁亮分别判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和五年。 随后,他们被送往监狱服刑,犯罪用的工具和查扣的剩余稀释粉料被集中销毁,顷刻间“瘦肉精”化为灰烬…… “地沟油”夫妇锒铛入狱 并判禁业 张洪、英秋夫妇在兖州城区某市场经营粮油店多年,主要经营散装的豆油、花生油和色拉油。2010年9月份市面上的油开始大幅涨价,听说临沂平阴县孔村镇某个体油厂的食用油没涨价,两人一打听,比市面上的油每吨便宜一千多元,随即开着自家的油罐车,按每吨八千三百元的价格,拉回了七吨,这批食用油既没有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也没有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开始销售后,有客户反映这批油消耗快,用两遍后就变黑、烟大。早就感觉蹊跷的张洪、英秋夫妇经过多方打听,知道了这批油就是“地沟油”。但见利忘义的张洪、英秋夫妇,居然掺入正规渠道购进的豆油内,按正规豆油的价格批发外卖。虽然看上去成色、透明度、口感略差,豆油味淡,但一般客户仍看不出区别。直到把这批“地沟油”全部销售完毕。 开庭时,被告人张洪、英秋夫妇一再辩解,称自己也是图便宜被骗了,一直不知道是“地沟油”。但法院依据该油系“地沟油”的鉴定报告,依法认定两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从重判处为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并各判处罚金一万元。 为了彻底解决隐患,法院另行增加判处“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食品销售有关的活动。 “地沟油”掺入饲料 法不容 2010年济南“7.20地沟油”专案组,顺藤摸瓜发现兖州亦有购进大量地沟油的犯罪线索,遂交由兖州警方查办。经查:2010年6月至9月,在兖州某市场经营食品油的金乡籍个体业主张东,在明知其购进的油品可能掺有“地沟油”的情况下,先后16次从济南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油品(地沟油)80吨,后以合格豆油和米糠油全部销售给兖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及临沂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金额503191元。 检察院指控其犯有毒有害食品罪。庭审中,被告人张东当庭辩解:本案涉案油品流入饲料行业,不符合“食品”范畴。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国家严令禁止“地沟油”掺入饲料,且以此喂养的牲畜肉流入餐桌可能对人体有严重危害,仍将该油料非法销售,社会影响恶劣,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对其从重判处为有期徒刑三年。 多管齐下 护卫舌尖 兖州法院深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5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按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该院立足护卫餐桌,采取五项措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是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强化对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解释的学习应用。深刻领会此类法规解释的精神,严格犯罪中“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别,明确其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下步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得准、打得稳、打得狠;二是强化案件审理。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确需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确保他们不愿犯、不敢犯、不能犯、不再犯,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餐桌安全;三是注重源头治理。联合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加大防范不安全食品的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做好市场排查和预警分析,加强不安全食品的查办力度,进一步整治规范食品市场,形成长效机制,营造人人拒绝不安全食品、人人防范不安全食品、人人喊打不安全食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对有关案件及时总结,汲取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和疏漏,及时向工商、消协、技术监督、市场管理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在管理层面查缺补漏、强化监督;五是做好案件回访。阶段性回访案件当事人,关注其是否与不安全食品“绝缘”,发现仍“藕断丝连”的,则建议食品监管部门加强督查,情节严重的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定期回访案件被害群众,提醒、提示其甄别伪劣食品骗人“新花样”,避免再次上当,继续防范不安全食品侵袭。尤其注重对在校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提倡其多食用绿色健康食品,减少食用“垃圾食品”。 (以上当事者均为化名) 编写人: 杨超 颜世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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