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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法院首例小额诉讼案件“一锤定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25日

  近日,兖州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敲响了法槌,当庭宣判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宣布一审终审、当即生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可。这是该院宣判的首起小额诉讼案件,也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条款在该院的首次适用。

  2013年5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公司的部分房屋及场地一宗租赁给原告,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缴纳租金5420元,后双方因场地设施问题引发争议,原告李某拒绝租赁,并要求返还租金,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租金5420元。

  案件受理后,该院诉调对接中心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仅5420元,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条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可简化审理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后,该院迅速启动审理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辨法析理,并进行当庭调解。因双方固执己见,调解无效。最终,本院当庭宣判,被告在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2710元的终审判决。该案的判决也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从法律理论走向了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

  (编写:杨超 孟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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