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典型案例

兖州法院审结济宁市内首例强制医疗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05日

  精神病人行凶有了“新说法”

  2013年4月22日,兖州法院公开宣判了由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的一起强制医疗案,并作出了对被申请人付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精神病人犯罪后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

  被申请人付某出生于1990年7月6日,系被害人的孙子。付某在2012年1月27日大约11时许份,因怀疑其爷爷在饭菜里下毒,将其爷爷喊到其自家西院的大门里,持床帮木板殴打付某的头面部,致其死亡。付某逃离现场,不知去向。其于2012年12月9日,到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投案后被抓获。兖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21日聘请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付新宇进行相关鉴定。经鉴定:付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无负刑事责任能力。兖州市公安局遂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送入济宁市荣复军人医院治疗,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另查明,被申请人付某曾于2011年1月13日在济宁市荣复军人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在家拒绝服药治疗。被申请人付某的母亲因精神问题,常离家出走,现在济宁市荣复军人医院入院治疗;其姐姐也被付某殴打过不敢在家居住,现其两个姐姐均已出嫁;其父付某某也被其用斧子砍过。被申请人付某人身危险性极大,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付某某实施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复议申请。该决定已由公安机关执行。

  编写:杨超 宋兆霞

关闭

版权所有: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电话:0537—3413803 邮编:272100